《表1 审计署及省级审计机关发布的林业专项资金审计结果公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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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专项资金审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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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林业专项资金现行审计体系由内部审计、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组成。其中政府审计作为林业专项资金的主要监督主体依法独立行使其监督权,依法评价被审计单位林业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监督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4],并依法具有一定的处罚权。在我国,政府审计主体包括国家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审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5]。审计机关在进行林业专项资金审计过程中,通常重点对资金的运用情况进行审计,采用对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问询、查验账目、调查往来款项,以及对项目验收部门的验收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整理等相结合,并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路径与方法,最后将审计结果公告披露在审计机关网站上。如表1所示,审计署在2016年曾公布一次有关林业专项资金审计结果的公告。除此之外,部分省级审计机关也曾披露过有关林业资金的审计结果,主要有河南、北京、云南、四川、贵州等。从这些审计结果公告中披露的问题主要有骗取套取或挪用资金、资金拨付和使用问题、项目绩效问题和项目管理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