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参与式利益相关图:影响/利益矩阵[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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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产权改革下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转型研究——以威海高区田和街道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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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利益、影响两个维度,可以将社区治理相关主体划分为四类,其中在传统治理模式下,居民、NGO和企业作为高利益、低影响群体,与社区治理的方方面面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否被授权、是否能在社区治理中产生影响,直接关系到其各方面利益能否实现。然而在权威式治理的逻辑下,居民、NGO和企业未被充分授权,不仅在自治事务方面没有强影响力,也被排斥在经济事务、行政事务、社会事务治理范围之外。随着改革推进,参与界限被打破,高利益需求引导高影响作用产生,大部分标准相关利益群体走上社区共治。除了传统的治理主体———政府、村(居)委会之外,社区居民、NGO和企业的利益更加紧密地与社区治理联系起来,他们开始作为社区治理中可以发挥实质影响的角色出现。如表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