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示例[1]》
从表1列示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核算指导分录来看,个人所得税的核算并不复杂,但结合高等学校对资金属性的详细辅助核算要求,不同支出所包含的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属性就会随之变化。在新制度双系统、双基础的核算要求下,财务会计系统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核算,而预算会计系统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进行核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与上缴并非同时进行,在核算基础不同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业务在财务会计系统与预算会计系统的处理就会存在时间上的差异。当一笔含税业务发生时,财务会计系统以含税金额全额列费用,但是在预算会计系统中个人所得税部分在预扣时不做账务处理,只有在实际缴纳时才进行列支,这样在预算会计系统列支个人所得税时就会出现每一笔上缴需返回原对应支出下列支相应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在个人所得税核算业务较频繁的情况下,如果电算化系统无法自动将每笔上缴的所得税金额对应到原支出下时,就需要会计人员手工操作返回原来业务的处理凭证进行查询,对于单笔业务来说这种做法毋庸置疑是正确的,但对于涉及个人所得税业务较频繁的高等学校来说,就会造成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会计核算工作烦琐复杂的问题,而且极易出现核算差错。
图表编号 | XD00212549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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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9.15 |
作者 | 樊晓晶、冯晨 |
绘制单位 | 西藏民族大学财务处、西藏民族大学财务处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