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现有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VOCs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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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钢结构水性车间底漆的应用技术与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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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达到90%及以上时,等同于满足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涂料在制造、施工、干燥、固化和成膜过程中向空气散发的VOCs是重要的环境污染物之一,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构成严重的污染和威胁。为此,世界各国制定了相关环保法规限制VOCs排放,如德国TA-Luft空气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美国新建固定源排放标准(NSPS)和危险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NESHAP),欧盟环保指令(有机溶剂使用指令1999/13/EC、涂料指令2004/42/EC)等[1-2]。近年来我国的环保法规陆续出台,如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从环保法规的陆续出台说明国家对环境越来越重视。我国在2016年《“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VOCs作出严格规定:“扩大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全国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2017年环境保护部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指出“重点推进集装箱、汽车、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到2020年,全国工业涂装VOCs排放量减少20%以上,重点地区减少30%以上”,且对船体和钢结构制造行业提出试点推行水性涂料。目前山东省VOCs的排放控制标准为DB 37-2801.5—2018(见表1)。目前预处理线普遍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喷涂车间底漆VOCs质量浓度高峰时可达850 mg/m3,远远超出法规质量浓度限值,在现有吸附技术前提下使用无机硅涂料无法满足环保法规要求,且严重影响二次喷砂施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