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资产追回条款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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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犯罪国际规则的博弈与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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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该草案虽然设置了颇为具体的程序和合作条款,但是未必契合网络犯罪的治理实践。该草案程序协作与国际合作部分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内容上具有极大近似性,其中,诸如国际合作原则、引渡、刑事诉讼的移交、被判刑人的移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特殊侦查手段等条款尚符合国际条约的通例,进行类比或移植并无不妥,包括预防网络犯罪参考预防腐败犯罪的规定也可接受。但是,一些反腐败的专有规则直接移植到全球性网络犯罪公约中则值得商榷。最为典型的即为资产追回制度。该草案第2章第3节“资产的追回”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章“资产的追回”具有全面的近似性,具体可参见表1。然而,网络犯罪和腐败犯罪在资产追回问题上却有着不同的境况。腐败犯罪是具体的个罪,对其严厉打击是各国普遍做法,基于此构建相互之间的财产追回制度也可以为不同国家所接受。与之不同,网络犯罪是包括多种犯罪行为的类罪,对于其中很多犯罪类型各国并未达成共识,存在某些网络犯罪部分国家规定为有罪而其他国家规定为无罪的情形。比如网络(成人)色情犯罪,如果A国认为该行为是犯罪,B国认为该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人在B国架设服务器向A国实施犯罪行为并获利,A国根据前述制度要求追回资产即存在障碍。与之类似,该草案的很多程序协作和国际合作条款并未充分结合网络犯罪本身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