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相关经济体监管沙盒政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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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金融科技监管思路——以“监管沙盒”制度框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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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有关资料整理。

一是准入机制有待完善。一方面,我国监管沙盒准入的都是持牌金融机构,非持牌金融机构必须跟随持牌金融机构才能进入,因此非持牌金融机构并不能独立申请进入监管沙盒,也无法直接向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目前我国在监管沙盒的申请主体上,持牌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是否都可以申请,界定不明。事实上,对于同样的创新产品或服务,依照竞争中性原则,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也应该可以申请入盒测试。当前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的非金融机构均有独立进入监管沙盒的资格(见表6),而我国缺乏相应的申报机制。另一方面,我国申请进入监管沙盒测试主要是考察金融机构本身,而非创新产品和项目,这样会限制金融科技的发展,降低企业的创新积极性。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明确的企业申请进入监管沙盒的标准,可能会导致真正具备创新技术的企业缺乏相应的渠道进入沙盒测试,因此明确具体的准入标准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