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场地土样毒性鉴别试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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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冶炼厂遗留污染场地综合修复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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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土样酸浸和水浸毒性鉴别试验结果见表1。从表1可见,酸浸出液中的重金属浓度均低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标准》(GB5085.3—2007)规定的限值,因此不属于危险废物,但水浸出液中的pH超出规定的6~9,且As浓度要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因此,可以判定本污染场地土壤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