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林业合作组织的一些变量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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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经济系统协同治理分析:机理与案例验证——基于福建省5个案例村的调研数据》
资料来源:根据2020年1月课题组调查内容整理。
国际森林治理学者提出“社区林业”概念,这一概念强调农村林业、非政府林业合作组织在林业发展中的作用及其与政府组织的互动。首先,案例村邻里之间对森林经营有关问题的互动交流不频繁和缺乏可信承诺与相互监督,从而影响案例村的社会规范与社会资本(A6)都比较低。在林业合作组织实践中,基于经济理性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是让他人遵守规章制度并承担成本,而自己则选择投机,因此,若采取投机行为的参与者越多,即缺乏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成本,就可能导致制度体系崩溃,从而影响村庄的社会规范与社会资本。其次,案例村均缺乏规范的森林经营方案,案例村与林业组织在森林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情况下影响村组织与村民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相互监督(GS8),从而难以实现多主体协同创新和合作共治。在政府自上而下管理下,每个案例村都至少有1个经营森林的非政府组织(表2),其中,有2个林业合作组织拥有一定经营历史的林业经营组织能够不断根据森林经营管理现实来调整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或修订相关合作协议(GS6),明确森林行动者(A1)合法权益。从演化经济学视角来看,时间与森林经营历史在经济演化中对森林生态–经济耦合系统的建设性作用(贾根良,2012年)。案例H村有村干部和林农组成的林业合作社,该合作社为林农搭建森林管护、造林务工平台,从而增加林农的工资性收入,但其监督意识和制度完善(GS6)意识不强(表3),这样影响林业合作组织与村或林农的集体行动能力和自主治理能力。此外,乡村一级林业行动者在贯彻落实林业政策时,未能有效反馈政策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不利于林业政策的制定(GS6),从而影响其在可持续的森林生产计划中所发挥作用。
图表编号 | XD00205095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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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0.25 |
作者 | 王光菊、陈毅、陈国兴、杨建州、修新田 |
绘制单位 |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建省建瓯市林业局、福建农林大学经济学院、福建农林大学经济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