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企业厂界废气污染物浓度(最大值)mg·m-3》
*注:(1) VOCs参考DB 12/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2) NH3和H2S参考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实现混合废气污染减排的同时,聚焦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对企业厂区空气质量进行监测,表2为工艺运行前后企业厂界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浓度(最大值)。由表2可知,“喷淋+多填料卧式生物滤池”工艺系统运行后,厂区空气质量显著改善,厂界VOCs、NH3、H2S浓度大幅度下降,达到一级标准。
图表编号 | XD00204261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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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0.01 |
作者 | 鲍家泽、马玉银、蒋建国、于卫东、马武生、于智勇 |
绘制单位 | 扬州市职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扬州市职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扬州市职业大学生物与化工工程学院、扬州市职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江苏原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职业大学生物与化工工程学院、扬州市职业大学生物与化工工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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