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在质保金保函方式的对比》
新的《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需按形成的经费性质进行明细核算,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的比较,采取银行保函或提前收取质保金的方式可以便于在支付固定资产购置款项时,全额选择相应的财政或科教项目资金,有利于完整反映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状况,及时准确核算项目的资金支出情况。同时,不易造成后续核算的不确定性,如某些新购固定资产的质保期较长,若以财政专项资金全额支付除质保金外的购置款,大部分公立医院均为差额拨款单位,当发生政策变动出现财政资金收回或上缴的情形,医院需用自筹资金支付质保金,原已按财政项目资金计提的折旧需进行调账处理,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实际操作的复杂性。
图表编号 | XD00204118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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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2.25 |
作者 | 梁青 |
绘制单位 | 梅州市人民医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