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FCPA执法对象国(前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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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外腐败防止法》会计条款下的企业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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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PA作为一项美国的国内法,之所以会得到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是因为FCPA在执法时遵循了“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依据此原则,FCPA的执法对象包括持有美国国籍的自然人(无论该自然人的“腐败行为”是否发生在美国);依据美国法律注册的企业,以及虽未在美国注册,但与美国企业存在交易的企业;发生“腐败行为”时,使用了美国的通信工具(包括MSN等美国实时通信软件和outlook等美国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系统)的当事人。现实中,由于大多数跨国企业都与美国企业存在或多或少的交易,在国际通信的时候也存在使用美国通信工具的情况,以至FCPA这项美国的国内法赋予了美国执法机构针对全世界的执法权力。本文不讨论这种“长臂管辖”是否合理,事实上这种长臂管辖原则的存在,造成我国成为因触犯FCPA被美国执法机构处罚最多的国家。FCPA执法对象国前五位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