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依据VSE和H的场地类别分类方案》
注:(1) VSE的计算深度取覆盖土层厚度和30 m两者的较小值;(2) H<3 m的场地,如土层不作为持力层,则场地划入I1类。
建议的场地分类方案见表3。表1和表3的差异是:将表1中的VSE界限值150 m/s和250 m/s分别修改为170 m/s和275 m/s;表1中H<15 m且VSE≤150 m/s的I1类和II类场地划入III类;表1中H<3 m且150 m/s
图表编号 | XD00199916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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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1.10 |
作者 | 陈国兴、丁杰发、方怡、彭艳菊、李小军 |
绘制单位 | 南京工业大学岩土工程研究所、江苏省土木工程防震技术研究中心、南京工业大学岩土工程研究所、江苏省土木工程防震技术研究中心、南京工业大学岩土工程研究所、江苏省土木工程防震技术研究中心、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南京工业大学岩土工程研究所、北京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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