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河南省地理标志农产品重复保护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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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视角下河南省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与开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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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根据表2、表3、表4整理得到。

从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起,地理标志权就作为一种独立的自主知识产权而存在,我国地理标志管理也形成了两种法律保护体系,即原工商总局以《商标法》来进行保护的商标法保护体系以及原农业部出台的以《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原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行保护的专门法保护体系。当前这个保护体系,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在注册管理中难免发生地理标志重叠保护和权利冲突现象,这种重叠保护不仅浪费了公共资源,也增加了企业的负担。根据表2、表3和表4,结合河南省部分县市调研情况看(见表5),以农业农村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公布的河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情况为基准,截至2018年底,河南省被三部门重复保护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有3个,即灵宝苹果、淮阳黄花菜和偃师银条;被原工商总局和原农业部重复保护的有12个,而由原质检总局和原农业部重复保护的有10个(各种重复保护产品如表5所示),重复保护的比重已经占到河南地理标志产品总数的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