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胰肾联合移植尸体供者相对禁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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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胰肾联合移植尸体供者器官获取质量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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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糖尿病家族史。(2)动脉粥样硬化。(3)影像学检查提示胰腺水肿。(4)局部腹腔脓肿。(5)轻度或疑似轻度胰腺损伤,轻微的胰腺损伤不影响移植物远期存活率[18]。(6)较长时间的心肺复苏对器官功能有明显损害[19,20]。因此,对于发生过心肺复苏的供者应进行客观、全面、动态地评估。心肺复苏时间在10~30 min之间,需全面评估供者的血压、每小时尿量、血清肌酐、淀粉酶、脂肪酶等,进而决定供肾和供胰是否可以利用;若恢复自主循环时间>30 min,器官缺血缺氧损伤严重,一般予以弃用[21]。(7)脑死亡患者常存在神经体液调节失常等病理生理改变,表现为血流动力学不稳定、全身器官组织灌注不足及水、电解质、酸碱失衡,机体常处于低血压和缺氧状态,对器官功能损害较大[22-24]。结合肾移植供体评估有关经验,一般心肺复苏后持续低血压的供者在下述情况下不建议使用:(1)收缩压<100 mm Hg(10mm Hg=1.33 k Pa)超过4 h;(2)收缩压<80 mm Hg超过2 h;(3)收缩压<50 mm Hg超过30 min。(8)十二指肠既往有手术史或严重溃疡、穿孔病史。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