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粤桂滇相关地市适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现状》

《表1 粤桂滇相关地市适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现状》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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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适用的几点思考——以卫生行政执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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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0月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实施以来,截至2019年12月10日,粤桂滇部分地市适用现状详见表1。表1大致统计了粤、桂、滇相关地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实施后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适用情况。其中广州市卫生监督所有5宗适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处罚案件,当事人对处罚的法律依据提出异议,要求举行听证;南宁市有2宗处罚案件引发听证。各地市卫生监督部门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存在一定程度“不敢用,用不好”的情况。据此,笔者收集资料,以卫生行政执法为视角,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适用范围做一个厘清,包括实务中存在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竞合、“双兜底”条款等分歧和问题提出思考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