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一体化政策对京津冀区域制造业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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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区域制造业企业核心竞争力评价与提升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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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5%、10%的水平上显著;括号内的数值为T统计量

如表7所示,在第(1)列回归中,以2014年作为政策实施的第一年,政策变量的估计系数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京津冀区域一体化政策并没有对该地区制造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水平产生显著的推动或抑制作用。地区变量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实施京津冀一体化政策的制造业企业核心竞争力水平明显高于其周边城市。时间变量的估计系数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政策实施前后京津冀地区的核心竞争力未产生显著变化。综上,可以认为一体化政策和协同发展措施对京津冀区域制造业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推动作用尚未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