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套餐业务样表:新收入准则在广播电视广告业务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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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在广播电视广告业务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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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广告公司应以单个广告时段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但在广告刊播中,经常执行的是“套餐业务”,即客户在广告刊播期间,选择多个单价不同的时段组合播出,以达到持续的广告效应。因此,广告公司在实操中依据新收入准则第九条“企业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规定进行处理,这样就大大简化了“套餐业务”单项履约义务的识别。如表1所示,15秒套餐和30秒套餐应作为两项履约义务分别确认。同样的,若秒数相同但时间段有差别的套餐也应识别为不同履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