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黄河南河段嘉庆时期部分物料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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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河患”与定额河工银制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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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修河所用物料的商品化成为定额河工银开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修河物料的收买在顺治时期就已经存在,如顺治四年(1647),河道总督杨方兴等人重新制订汴口工程时就有物料银。之后,物料银逐渐有了定规,乾隆三年(1738,月日不详),河东河道总督白钟山奏:“黄沁两河岁抢工程应用料物每年请拨银五万四千两,于八月发办,十月办完??豫省秫秸价值每斤定银七毫实属不敷,请酌量稍增,经王大臣议请嗣后河南岁抢修料物每斤给银九毫??”(4)。而嘉庆十三年(1808)工部奉旨编修《钦定河工则例章程》中,则有修河物料规格和价格的详细记录,这里仅仅用河工上用量最大的秸秆、麻和芦苇加以说明,如表2所示。实际上,当时修河时的物料,从石料到秸秆乃至石灰、米汁都有明确价格,并有专门的“料贩”为河务部门负责代为采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