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水泥窑尾气监测结果》
注: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氨的标准限值引自GB 4915—2013,氰化氢的标准限值引自GB 16297—1996。
处理期间对水泥窑尾气有组织排放情况进行定期监测,结果如表4所示。监测结果表明:污染土壤采用水泥窑热处理过程中,尾气排放的污染物指标均满足GB 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限值。
图表编号 | XD00193812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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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2.25 |
作者 | 宋震宇、袁珊珊、巢军委、杨伟、王旭东、郑福居 |
绘制单位 | 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天津市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技术工程中心、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天津市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技术工程中心、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天津市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技术工程中心、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天津市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技术工程中心、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天津市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技术工程中心、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天津市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技术工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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