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不同律师调解模式优缺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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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解制度的实证考察与完善路径——以京津冀地区律师调解工作实践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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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律师调解制度规范构建的基础问题就是调解模式的选择,因为选择不同的律师调解模式将会影响调解案件的来源、范围、调解协议的达成以及律师的调解收入等。《律师调解试点意见》规定了律师调解制度的四种模式(3),笔者认为,四种模式可以概括为三大类型,即法院主导型、行政主导型以及律所主导型。行政主导型又包括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关于不同调解类型的比较分析,具体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