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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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渠道与个体创业决策——基于CFPS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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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匹配所有必要变量并剔除缺失值后共获得7874个样本,其中创业者样本955个,非创业者样本6919个,总体创业率约为12.1%。主要变量的详细定义及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从表2可以看出,对于创业者而言,电视作为信息渠道的平均重要程度要比非创业者低0.2分,而互联网和短信的平均重要程度则高于非创业者,其中互联网高0.4分,短信高0.2分。另外,报纸杂志、广播和他人转告等3种信息渠道的平均重要程度在创业者与非创业者之间没有明显差距。个人拥有的主要信息渠道(重要程度评分≥4分)数量平均为1.63个,其中创业者为1.69个,非创业者为1.62个,说明总体上公众都选择了某一种信息渠道作为自己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这同个体认知能力有限论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