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Tier III阶段NOX的排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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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t半潜船满足NO_X Tier Ⅲ排放SCR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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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IMO缔约国大会于1997年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基础上新增了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并通过了《船舶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作为对船舶柴油机试验、检验和发证的强制性要求[1]。IMO规定对于每台安装于船上且输出功率超过130 k W的船用柴油机(应急情况下使用的柴油机除外),均需满足防污染公约(MARPOL)附则VI第13条关于氮氧化物(NOX)排放限制的相关要求。在排放控制区域内,Tier III适用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在船上的柴油机,NOX排放量应在表1的极限值内。表中n为发动机额定转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