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世界遗产名录中的工业景观项目(1980—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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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鲁尔区工业遗产的文化景观阐释——混合型工业文化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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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2年公布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d Natural and Cultural Heritage,简称《世遗公约》)(1)中将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分为3类:古迹(monuments)、建筑群(group of buildings)、遗址(sites)[1]。《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简称《操作指南》)中还强调了“文化景观、历史村镇或其他遗产中体现其显著特征的种种关系和动态功能也应予保存”[2]18。《操作指南》中将“文化景观”(cultural landscape)又具体分了3个子类。i:人类刻意设计创造的景观(如园林和公园)。ii:有机演进的景观,其中a残遗(或化石)景观;b持续性景观。iii:关联性景观(非实体景观)[2]67。同时,《欧洲风景公约》(European Landscape Convention)(2)也延续了《世遗公约》对于“文化景观”的定义,强调文化景观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过程的产物这一特点”[3]。另外,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Cities,ICOMOS)(3)对其的定义主要突出具有普遍文化历史价值的“遗产景观”(monument landscape),也强调了文化景观是“在居住、经济和社会领域创造的文化成果对于人类居住环境空间的改造过程”[4]。同时,《历史性城镇景观》(Historic Urban Landscape)强调景观是“技术、场地、建筑和城镇区域”(technical,territorial,architectural and urban integrity)的综合体和“多学科协作”“公共参与”的评估与管理方法[5]。而《操作指南》中并未对于“工业遗产”(industrial heritage)和“工业景观”(industrial landscape)给出明确定义。我们对1980—2015年入选世界遗产名录的关于“工业景观”的相关项目进行了总结(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