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火电企业主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表1 火电企业主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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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电力集团统一开展火电部分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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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第十三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中发布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该目录共列出34项需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其中涉及火电企业的主要有13项(见表1),此13项需要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其余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且法律和政策无规定限制企业内部统一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