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信用信息法》修订前后信用咨询业准入条件对比》

《表1《信用信息法》修订前后信用咨询业准入条件对比》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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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修订的背景、内容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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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韩国金融委员会网站。

依据《信用信息法》,“我的数据”(My Data)业务范围分为三类:一是固有业务——个人信用信息综合查询;二是附属业务——信息管理和数据产业管理、个人信息自决权代理履行、数据分析与咨询及向第三者提供等业务;三是兼营业务——金融产品咨询、投资咨询及委托投资业务等。为促进“我的数据”(My Data)业务发展与管理规范,《信用信息法》将该业务的市场进入门槛降至最低,即最低资本金5亿韩元,且无金融机构出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