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马格努森-史蒂文斯渔业保护管理法》的处罚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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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之“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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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数据来源于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法律总顾问办公室《民事行政处罚和许可证制裁的评估政策》。

(3)裁量基准的制定可以参考部分地区的执法规则。《北京市城管执法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览表(草案)》中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了影响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4个主要因素:区域因素、情节因素、变量因素和系数因素,据此设计了处罚计算公式:罚款数额=罚款基数×(基准系数+区域系数+情节系数+变量系数)。其中罚款基数为法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罚款额或者指定罚款额;区域系数按照2008年北京奥运会时期“平安北京”所确定的严格控制地区、重点管理地区和日常管理地区3类地区确定,天安门、北京站等69个一类严格控制地区的区域系数为2,平安大街等191个二类重点地区的系数为1,其余地区系数为0;情节系数按照“是否屡罚屡犯、暴力抗法”等因素确定,系数可以累积;变量系数根据与违法事实密切相关的面积、体积、数量、长度、位置、距离、持续时间等因素确认[5]。如此详细的罚款数额标准的确有利于增强执法透明度,但实践中难免会产生以下问题:第一,当个案中具有诸多加重情节或影响较大时,情节系数或变量系数会偏高,那么通过公式计算得出的罚款数额可能会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上限。第二,该公式的设立目的之一应是为了“相同情况相同处理”,因此规定了情节系数和变量系数,可见其对比案件情况异同的重心在于违法情况。但即使违法情况完全相同的案件也并非一定是“同案”,还要考虑违法行为人的自身状况等。若执法人员机械地按照公式进行处罚就相当于完全杜绝了自由裁量空间,反倒不利于伸张个案正义。因此裁量基准的制定要避开其不当之处,吸收其亮点,如划分区域设定处罚档次。《渔业法》针对各种违法捕捞行为规定了不同情节严重程度下的处罚标准,但情节严重的标准却有待细化。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可以将水域以非主要支流进行划分,如在长江的主干流或通江支流进行电毒炸的,同等行为的危害影响会大于非主要支流,因此要酌定提升处罚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