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三部分宋代告身真迹规格、用印情况比较表》

《表三部分宋代告身真迹规格、用印情况比较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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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詹棫军器监主簿告身》考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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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告身用印次数与告身规格相一致。用印是确保告身真实性和权威性的关键环节,每件告身都必不可少。《詹棫军器监主簿告身》印迹缺损,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但是,根据现存宋代其他告身真迹的用印情况,可大致推定本件告身的用印位置、用印次数和印文内容。《司马光左仆射告身》在制书末尾时间处、门下省审读后时间处、告身行下时间处各用印4次,在吏部告知处用印55次,共用印67次,印文内容为“尚书吏部告身之印”8字[52]。《司马伋户部员外郎告身》于制书结尾时间处、告身行下时间处各用印4次,吏部告知处用印27次(图五),共计35次,印文内容为“尚书吏部告印”6字。《吕祖谦朝散郎告身》于制书末尾时间处、告身行下时间处各用印4次,吏部告知处用印23次(图六),合计用印31次,印文内容为“尚书吏部告印”。用印位置各告身高度一致,用印次数与告身规格基本一致。据此推断,《詹棫军器监主簿告身》当在制书末尾时间处、告身行下时间处各用印4次,于吏部告知处用印19次,合计27次,印文内容为“尚书吏部告印”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