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工资与一次性年终奖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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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过渡期“年终奖陷阱”与综合所得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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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资薪金具有每月5000元,即每年6万的免征额,因此综合所得低于6万时可以全部放在工资薪金内,只需要讨论当综合所得高于6万的情形(由于五险一金和专项附加扣除等不计税,同时影响因素较多,因此均不考虑五险一金和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为了模拟综合所得发放的过程和讨论的直观便利性,在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情况下,通过逐步增加综合所得的数额并讨论相应增加额的最优分配方案,从而对个人全年综合所得进行纳税筹划。假定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额减去6万的差额为P元,其中包含工资薪金的发放额为Q元,一次性年终奖为L元。在P的基础上新增加的综合所得数额为F元,F有两种发放方式,即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发放或以一次性年终奖的形式发放。记前者为方案一,在方案一下多增加的税收记为T1元,后者称方案二,对应的增加的税收额为T2元。因此有P=Q+L且P、Q、L、F、T1、T2均不小于0。在此情况下工资与一次性年终奖在不同区间对应的应纳税额表达式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