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SAS 3类通道适用条件比较》

《表1 SAS 3类通道适用条件比较》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澳大利亚药品特别准入计划对完善我国同情用药制度的启示》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SAS允许申请人对患者使用的未批准药品包括还在试验或研究中的药品、已经由其他人进行临床试验的药品、在海外销售但未在澳大利亚销售的药品[7]、因商业或其他原因从澳大利亚市场撤出的药品[9]。同时,SAS还给出了负面清单,例如,澳大利亚卫生部发布的SUSMP附表8收录了受澳大利亚政府管控的药品(例如安非他明、丁丙诺啡等),附表9为违禁药品(例如醋托啡、麦角二乙胺等),附表10为毒性药品(例如苦杏仁苷等)。经SAS-A类通道对患者使用的药品不得含有附表9中列举的成分;经SAS-C类通道对特定患者使用的药品清单为澳大利亚政府接受《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专家审查》建议并具有使用历史的未批准药品,该药品清单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刊载于卫生部发布的《医疗用品(药品授权供应)规则》中(现行版本于2019年9月发布,共计78个品规[10]),且规定了药品的活性成分(浓度)、剂型、给药途径、适应证等,详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