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治疗前、后2组步行速度比较(±s,m/s)》
注:-表示无此项
治疗前、后2组患者步行速度组间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2组患者步行速度均较治疗前显著提高,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1)。见表2。观察组步行速度变化率为0.48±0.35,对照组为0.18±0.18,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2.431,P=0.026)。
图表编号 | XD00176103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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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5.15 |
作者 | 雷斌、靳仲夏、陆云、贾瑶琪、胡国囧、刘丽君 |
绘制单位 | 同济大学附属养志康复医院(上海市阳光康复中心)康复医学科、无锡国济康复医院康复医学科、同济大学附属养志康复医院(上海市阳光康复中心)康复医学科、同济大学附属养志康复医院(上海市阳光康复中心)康复医学科、无锡国济康复医院康复医学科、同济大学附属养志康复医院(上海市阳光康复中心)康复医学科、无锡国济康复医院康复医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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