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湘乡宗族祭田置办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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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湖南湘乡的宗族建设与地方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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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湘乡宗族置办祭田时间来看,族谱有确切时间记载的,明朝没有,都是在清朝,乾隆之前1例,乾隆时期18例,乾隆之后4例,详见表4。从祭田的管理来看,并没有统一的管理模式。花桥张氏宗族规定族中人不得租佃,并将田契分房保管。“各处祀田墓庐必另佃异姓,族中人不得佃居佃耕。祠管各处田山、屋宇、坟茔契约,江源两房分收,五斗坝田契交源房收,道山坪高田、冲杉湾祠田各契约交江房收,均须各立收契字据。”[11]扶槎陈氏则无此规定,而是对租谷及质量、轮转、出借等提出明确要求。“祠堂祭田佃田者,每年纳租十石,内除一石完田上官钱,秋熟后务须干洁,毋令湿毛。貯仓至来年正月初四,族人赴祠谒祖、公议,择各房醇谨有产业者领借,加三谷息,收量之时亦必干洁,然后交量下手,不得借转宽限,或将谷出粜易银入公,发借必登公薄,以便查核。”[19]凌氏宗族则强调佃租多少与出纳、田产来源的详细记录。“夫有田则有租,每岁之出纳必择老成殷实者以司之。庶不至日久而有侵渔之患。至于田之价,受何人,地名何,所租税与国课之何多何寡,均一一详志之以为世世子孙永守勿墜。”[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