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容量一致性检验结果》
(注:样品F1#内编号为C1的电池既不能充电,也不能放电,彻底失效。)
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分别对2只样品内配组的4只电池进行容量测试:将电池以0.5 C(850 m A)恒流充电至4.2 V,然后以4.2 V恒压充电,直至截止电流0.02 C(34 m A);然后分别以0.5 C(850 m A)、3.8 A恒流放电至3.0 V,得出放电容量,计算同一样品内4只电池之间的容量差,得到的结果如表2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17046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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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6.20 |
作者 | 尤万龙、杨春丽、胡坚耀、刘晓臣 |
绘制单位 |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广州珠江电力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