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单元下沉”路径下各地区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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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治理单元究竟如何确定——基于对既有实践探索与理论争论梳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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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单元下沉是目前村民自治治理单元实践探索的主要形式(表1),也成为学界较为关注的自治基本单元设置路径。下沉路径的方式可分为:其一,自治权下沉。将行政村以下的组织如自然村、村民小组、村落或院落等设为自治基本单元,实行行政与自治分离。例如广东清远实行的“自然村自治模式”、广西融水推动的“五会屯治模式”等。其二,自治重心下沉。由自然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理事会等分担自治功能,同时保留行政村的自治功能,形成多层级自治体系。例如湖北秭归的“两级村民自治模式”、广东云浮的“三级理事会模式”等。第一种类型的下沉形式侧重职能分离。王猛、乔海彬和邓国胜在对清远市自治制度创新实践进行分析后认为,村民自治单元由行政村回归到自然村,是实现村民自治的有效形式。他们从两个方面给出依据:(1)嵌入到国家政权体系中的村民自组织缺乏其应有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因而造成自治“悬浮”;(2)自然村具有天然雄厚的社会资本和“经济赋权”的内在潜能。2李永萍和慈勤英通过对川西平原的考察,认为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中合适的治理单元,并分析了治理主体、治理资源、治理动力和治理的合法性这四个维度对村民小组形成组织动员能力、秩序维持能力和利益平衡能力的作用,并强调了自治单元下沉到村民小组的诸多益处。3第二种类型的下沉形式更加突出自治的组织层级,而并非直接下移自治单元。余彪通过对广西某村的调查提出,可以适当地将自然村作为村民自治的基本单位,把原来的村委会进行改造,使其承担地方公共服务和地方事务协调的职能,从而构建一种“双层自治”的治理模式。4其他学者如胡平江、刘思和冷波等都持相似观点,认为应当建构起“多层级的村民自治单元”1、“双轨治理”2等模式的村民自治治理单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