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日使借运长芦盐销运韩相关档案出版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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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条约体制下的盐务交涉与中韩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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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藏《外交档》和《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制作。档号栏位为近代史所档案馆收录之馆藏号;编号栏位为《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收录之编号。说明:(1)档案题名与出版品题名相符,但出版内容缺档案的华商商号盖印部分。(2)两者题名不符,但内容

最重要的是,郑永昌的说帖表明韩国盐运会社是为运销辽东租借地日商公司的盐而设,由此说明在中国天津立案的日籍海北公司、日本辽东租借地貔子窝的日籍制盐公司、韩国政府和日本统监府核准设立的盐运会社,均为刘鹗与郑永昌合办的食盐产销事业。光绪三十三年(1907)五月四日外务部询问度支部有无长芦盐运销海参威之事;(1)五月十九日收到度支部回复并无此事,长芦盐运韩“应仍照约办理”,即禁止出口。(2)五月二十二日外务部以此回复署理日使阿部守太郎。(3)外务部与度支部坚守条约的立场很鲜明,但六月九日阿部守太郎再度来函,既然不准许长芦盐运韩,就应按照约章规定不准山东盐进出口,请山东巡抚切实示禁私盐运韩。(4)中日双方就此展开长达半年的交涉(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