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改革开放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前有关合作社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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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农民合作社70年:政策、功能及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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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2可知,1982~1986年连续五年颁布了关于“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在这期间,合作社被称作“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它的发展增强了农村活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重新焕发出生机与活力。1987~2003年中央没有出台有关“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合作社经历了一段较长时期的自我发展并走上市场化道路。为稳固农业农村发展,1993年国家明确提出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有利于解决我国农村的“人地矛盾”,为合作社的市场化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且中央的农业产业化政策助推了各种形式的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产生。在国家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城乡差距不断拉大,“三农”问题日益凸显。2004~2006年连续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将农民合作社界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强调了对农民的专业培训以及各项资金的投入,提出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减免税费,挖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多种功能,加快合作社的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