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一带一路”沿线代表性国家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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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企业跨国投资税收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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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投资是指境内的居民企业,通过一些特殊目的公司(SPV)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具体地来说,是指一个经济体的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资本如货币资产或者股权等先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者投入该经济体。返程投资有几种基本形式,包括在境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购买或者协议控制境内资产,或向境内企业增资等。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的所得按照中国境外该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应当缴纳并且已经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在现实情况中,进行返程投资的居民企业在我国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进行分配之后,境外的企业收到的股息红利是已经纳过税的;境外企业如果再进行利润分配,分给境内母公司的再分配股息中已经包含了已在境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这些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中国境内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而不是依据境外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因此不符合抵扣要求,不予以税收抵免。明显可以看到,如果不能进行税收抵免,则出现了重复征税的问题,这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也违背了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