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2结构性减税后税收增长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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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对企业结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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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表数据来源财政部网站,财政数据栏中撷取,进行比对计算。收入单位为亿元,增长比率为百分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增与营和”指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合计数。“增与营增长数”是由于2012年开始试点营改增,原来征收营业税的部分开始征收增值税,但都系流转税系列,故将其

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为了保持原来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税负不因营改增政策变化发生巨大变化,营改增政策出台过程中,将大量营业税征收政策平移为增值税过渡性政策,使得营改增后的政策比较繁杂。最为主要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税率多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出现了17%、13%、11%、6%四档税率,另外还出现了一般纳税人5%、小规模纳税人3%的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征收率。增值税这种多档税率的计税方法,有悖增值税中性的特性,其在发挥配置资源功能时,增加了经济资源配置的复杂性,扭曲了经济的发展。使全面营改增与为企业减税降负的目的完全相悖,具体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