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颗粒物与SO2监测设备相关标准法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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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空气和废气中颗粒物和SO_2监测为例分析便携式监测设备进行环境执法的认证体系及方法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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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述认证环节分析可知,便携式环境监测仪器只有一部分仪器设备可完成全部认证,大部分除第一个环节外均存在一定缺位。以便携式大气监测仪器中SO2及粉尘的监测设备为例,首先,市场上所有正规出售的仪器设备均符合产品质量认定;第二,具备SO2气体检测仪型式评价大纲(JJF1364—2012),也具备粉尘采样器型式评价大纲(JJF 1162—2006)及粉尘浓度测量仪型式评价大纲(JJF 1716—2018),均可以进行型式批准;第三,上述仪器亦可开展CCEP认证;第四,非在线设备的SO2监测和重量法颗粒物监测设备则均已具备强检规范,能够完成日常的强制检定;第五,从分析颗粒物与SO2监测设备涉及到的标准法规(表2)可知,目前SO2监测的各种原理方法(包括紫外、红外、电化学原理等)均具备了相应的行业标准,而颗粒物监测的各种原理中,只有重量法具备了相应国家标准,其他方法尚没有国家标准正式发布;第六,能同时应用于实验室检测的SO2及粉尘便携监测仪器依据监测机构则可拥有CMA,而不属于国标原理方法的设备本身无法实现数据认证,所需上位法支撑亦有所不足。因而建议便携仪器的推广可参考酒驾执法模式,便携设备仅进行粗略执法筛查,双方认可监测结果即执行处罚,不认可则可继续再送检后执法,即作为执法筛查的可能性较大,在重大疫情等特殊时期则可直接执法。但即使便携设备作为执法粗筛也需要上位法支撑。目前在线设备虽然有型式批准和强检规范,但也没有日常校准方法及要求,而是实施期间核查,比如《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执行的是产品标准,其执法的核心依据是有上位法支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税法》中都给予认可,没有执行CMC认证,其认证执行的是环保认证。可见在线数据的闭环执法过程,目前还尚有不足,但好在有上位法支撑,使其执法行为活动得以开展。对于便携仪器,则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中规定了可根据实际需求使用和配置便携式仪器设备[9]。但目前对于快速监测的方法标准仍有缺位,仍不能实现所有便携监测设备的认定。因此后续可考虑在“部门规章”或环保“规范性文件”中给出明确规定,使其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