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不同室温下检测的热值(J·g-1)》
国标规定进行发热量测定的实验室室温应保持相对稳定,每次测定室温变化不应超过1℃,室温以在15~30℃范围为宜,量热仪外部环境温度易变化影响到内外筒的水温,当测定发热量时内筒水温与热容量标定时内筒水温相差5℃以上时需重新标定热容量[7]。实验先在室温25℃下重新标定热容量,然后分别调节室温为15、20、25、30℃,在不同室温下用已知热值的苯甲酸和3类高、中、低不同热值的标准煤样进行反标试验,结果见表1,本文中检测值均为两次测定平均值。
图表编号 | XD00161564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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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6.25 |
作者 | 陈晖晖 |
绘制单位 | 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国家工业锅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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