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两种情景下的参数假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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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收支平衡风险评估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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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采用记账利率的做法源自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因当时制度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只能存银行或者买国债,此外并无其他风险资产投资,所以规定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个人账户计息。此后,这一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制度在国发[2005]38号文中得以继续沿用,并被各省市普遍采用和推行。但在一年期存款利率往往低于通货膨胀率的情况下,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实际上处于贬值缩水状态。为此,人社部联合财政部于2017年4月13日根据国发[2015]2号和国办发[2015]18号联合发布了人社部发[2017]31号文。这使得过去各省市自行确定并公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做法开始改变,改由国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基金平衡状况等因素加以确定并统一公布。此后,城镇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较以往开始大幅提升。在此基础上,本文分不同情景进行参数设定和测算(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