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相关标准针对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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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体系实现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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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有待完善。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法律主要分布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条款中,表述比较原则,不够详尽。尽管也有地方率先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方面开展地方性法规试点,如《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但多数地方尚未开展相关地方性法规研究工作,未从立法层面明确治理要求、政府责任和村民义务等。二是标准规范针对性不强、执行时间较长。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已有26个省(区、市)发布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尽管各地排放标准制定工作已取得较大进展,但与尾水利用、污泥处置、排水设计等紧密相关的标准(见表1)往往是针对城镇地区或大型污水处理厂的,而且有关渔业水质和农田灌溉等方面的标准执行时间较长,且部分污染物指标已不适应现在的管理需要。此外,我国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类型众多,但质量良莠不齐,缺少设备质量认证体系;缺乏适合农村特点的排水(污水收集)系统设计规范或规程[12]。三是优惠扶持政策有待细化和完善。国家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分别从政府债券、土地增值效益、信贷支持、扩大贷款等方面提出加强政策支持措施,但从笔者多地实际调研的情况来看,这些优惠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较差,有的是因为对政策背景不了解,有的是实操路径尚未明确。此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用电、用地支持政策也有待加快落实。四是村庄污水处理缺乏统筹规划。一些地区缺乏城乡间、生产生活间的统筹规划,人为割裂了污水处理与自然条件的有机互动;不少村庄建设规划滞后,尚未明确对保留村、整治村和拆迁村的通盘统筹规划,对“空心村”现象预判不足,导致一些工程项目建成后闲置和浪费;还有一些村庄改厕与污水处理衔接不足,部门间“各自为战”,管网建设与污水收集错位等问题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