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智慧资本投入与产出披露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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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资本的披露——智慧资本系列研究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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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Baruch Lev(2000).

必须指出,由于资本市场监管者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均十分强调财务信息在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可比性自然成为重要考虑因素,因此,强制性财务信息披露不论在内容和格式上都受到严格规范。与此不同,智慧资本尚未受到监管部门和准则制定部门应有的关注和重视,因此仍处于自愿性披露阶段。辩证地看,缺乏统一的披露规范也不见得是坏事,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生动局面。这种局面固然造成可比性的缺失,但换来了针对性的提高。在新经济时代,监管部门和准则制定部门应当顺应潮流,在智慧资本披露方面赋予企业更大的自由裁量权,鼓励更多企业自愿披露智慧资本及其对价值创造和竞争优势的贡献。唯有如此,财务信息的强制披露与智慧资本的自愿披露才能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共同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攸关者提供更相关的决策信息和受托责任评价信息,推动财务会计与时俱进迈入新经济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