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核安全法》框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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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立法的功能定位和制度构建——兼评《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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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从草案文本的框架结构上看,只有2006年和2010年版草案设有“核安全”专章(草案其他各章的内容也有很多是关于核安全的)(1),但是从草案文本的具体内容来看,其他各版草案的大部分制度设计和规定都是涉及核安全方面的。这一点对比《核安全法》的框架结构(见表2)和内容来看便显得更为清晰(2)。因此,在历版原子能法草案尤其是2006年后的原子能法草案较少规定核能发展方面的制度内容时,我们可以初步认为,过去30年我国的《原子能法》立法具有很浓厚的核安全立法色彩。如今《核安全法》已经出台,之前的《原子能法(草案)》的主体内容几乎被“掏空”,需要重新思考《原子能法》的立法定位。这一点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亦可以得到印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