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丹麦不同作物和土壤类型氮素投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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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养分管理农业养分管理政策和机制的创新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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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引自Wim van Dijken Hein ten Berge et al.,2009。

稳定的储存条件是粪肥质量的保证,因此和谐规则对畜禽粪污的储存环境和设备也有明确的规定。一动物的储粪池需要避让道路及供水设施以及住宅区,而液体粪便储存池则要离水体100米开外,在风险区内的养殖场必须配备保护屏障以及报警系统;二动物房舍的地板要确保粪污不会直接泄漏污染地下水,粪便厂设计时要确保周围区域和房顶的地表水、雨水等不会流进粪便厂;三要求堆肥不能在同一地点超过一年,且5年内该点不可再进行堆肥,同时堆肥、垫料、固体粪肥等都需要用防雨材料覆盖,液体含量高的粪肥储存设施要定期清理、防止溢出。并规定禽畜养殖场必须要具备至少9个月以上的粪污储存能力,以保证春天肥料的使用[10];四无论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储罐,农场主都要定期检查并记录储存罐的情况,还要得到政府授权的检查员对其浆料罐(超过100立方米)的检查和维护(至少每10年一次),如果浆料罐位于距离开阔水道或湖泊不到100米的范围内,则每5年必须进行一次检查,以及时明确浆液泄漏的风险。检查报告将发送到当地市政当局和中央检查秘书处,后者对报告进行质量控制并对检查进行随机质量检查[4]。五不同类型有机肥施用方式也有限制。出于对环境保护的考虑,2001~2002年丹麦政府提出禁止粪肥的大范围直接喷洒。明确改用污泥罐车等进行灌溉,在荒地、草地以及生态脆弱区等区域必须进行注射施入。粪便产生量超过3个动物单位的农场需遵守丹麦所有商业牲畜、牲畜肥、青储饲料的相关法规[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