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远期水污染负荷削减可达性分析(以COD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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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规划中不同类型城市水环境整治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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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划条件下的污染负荷测算,城市A、B、C为达到环境容量要求,分别需削减污染负荷为1 241、1 185、2 167 t/a(以COD计,下同),规划海绵城市建设后通过源头削减、末端减排对水污染负荷削减可达性进行初步分析。根据规划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城市A、B、C分别确定COD削减率为40%、35%、30%,城市A、B、C远期预测城镇雨水径流污染负荷分别为2 198、3 875、5 047 t/a,则通过源头削减COD污染物量为880、1 356、1 514 t/a。城市B规划污水处理厂排放尾水入海,对城市内水环境影响不大,而城市A、C规划则考虑将5×104m3/d(占污水厂总处理规模的38%)、10×104m3/d(占污水厂总处理规模的33%)出水再通过尾水生态湿地进一步处理,由一级A标准提升至地表Ⅳ类水(以COD计,污染物浓度由50 mg/L削减至30 mg/L),测算末端削减量分别为365、730 t/a,因此城市A、B、C源头和末端削减量合计为1 245、1 356、2 244t/a,达到削减量目标。结果详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