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环境违规与环境社会责任的实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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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症下药”还是“避重就轻”:环境违规企业补救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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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5%,10%水平下显著,括号内是t值。所有检验的标准误差均经过群聚(cluster)调整。

从表5的(1)、(2)和(3)列综合来看,环境违规企业会通过实行更多的外部社会责任来转移公众对自身环境违规行为的注意力,并通过外部社会责任较强的广告作用宣传自身的善行,以实现自身的“合法化”。而表5的(4)列显示环境违规与员工福利水平负相关,且在5%水平上显著,这说明环境违规的企业反而降低了员工福利。这可能是因为环境违规企业通过慈善捐赠等外部社会责任活动可以更好地响应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号召,获得资源持有者的信任和公众的认可,以提升企业组织合法性,获得其所需的资源。而目前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都较为狭隘,很多人仅把慈善、环境等方面作为典型的社会责任,对于企业内部社会责任的履行往往缺少监督(朱斌,2015),导致员工福利作为一种内部社会责任可能不易被外界感知与关注到。因此在既有资源约束的条件下,企业可能将有限的资源运用到满足外部利益相关者对其的期待,与此同时尽可能减少员工投入成本(罗正英等,2016)。这支持了西方的一些研究结论,即为了实现更高的销售额、更大的市场份额或享有更高的威望,管理者很可能会削减员工的工资和培训支出等福利支出,从而将更多的资金配置到物质资本上,或者是投入到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的营销和广告上(钟宁桦,2012)。以上结论验证了我们的H3,即环境违规的企业不会一味地增加所有的社会责任进行间接补救,而是更倾向于增加外部社会责任转移公众注意力,从而表现出内外不一致的社会责任行为,这说明企业是“虚伪”的,社会责任更多的是他们掩盖负面行为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