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狱吏所属身份对应表》

《表3 狱吏所属身份对应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秦汉律令中的“不会”现象及刑徒管理》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简文大意是有犯罪前科的人及其子女,不能担任冗佐、佐吏、牢监等底层官职。上面提到的“牢监”,又见于《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YM6D2:“海西吏员百七人:令一人,秩千石;丞一人,秩四百石……牢监一人;尉史三人;官佐七人;乡佐九人;亭长五十四人。凡百七人。”[14](p8)显然,“牢监”属于官府的正式吏员,其地位或与传世文献中的“狱吏”相当。若依《岳麓秦简(四)》简213所载,有犯罪前科的人尚且不能担任底层吏员,身份为司寇的刑徒则更无可能担任此类职务(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