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狱吏所属身份对应表》
简文大意是有犯罪前科的人及其子女,不能担任冗佐、佐吏、牢监等底层官职。上面提到的“牢监”,又见于《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YM6D2:“海西吏员百七人:令一人,秩千石;丞一人,秩四百石……牢监一人;尉史三人;官佐七人;乡佐九人;亭长五十四人。凡百七人。”[14](p8)显然,“牢监”属于官府的正式吏员,其地位或与传世文献中的“狱吏”相当。若依《岳麓秦简(四)》简213所载,有犯罪前科的人尚且不能担任底层吏员,身份为司寇的刑徒则更无可能担任此类职务(见表3)。
图表编号 | XD00151584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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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4.10 |
作者 | 刘玉堂、薛源 |
绘制单位 | 湖北大学高等人文研究院、湖北大学文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