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标我国统一标准规定的结构构件目标可靠指》
我国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1]和《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2]规定的建筑结构构件的目标可靠指标及其对应的允许失效概率见表1。这些数值均指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允许累积失效概率及其对应的目标可靠指标。那么当既有结构可靠性评定采用小于原设计使用年限的评估使用年限时,目标可靠指标及其对应的允许累积失效概率是否可以作出调整?对这个问题两本统一标准均未作明确规定。应该指出,我国标准中没有从可接受风险角度确定的允许失效概率的概念,只有对应于目标可靠指标的失效概率运算值的概念。但对应于目标可靠指标的失效概率运算值也是一个允许值(上限值)的概念,故本文为了区别于结构实际失效概率,采用允许失效概率的概念。
图表编号 | XD00149545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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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6.01 |
作者 | 蒋利学、王卓琳 |
绘制单位 |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工程结构安全重点实验室、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工程结构安全重点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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