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常用气体的气瓶标识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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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实验室集中供气系统标准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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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应专瓶专用,只允许充装与制造标志规定一致的气体,不得更改气瓶制造标志及其用途,也不得改装或混装其他种类的气体或加入添加剂。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应当符合GB 7144—20166《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常用气体的气瓶标识见附表2。气瓶应放置在气瓶间内指定区域,严禁露天存放、严禁安放在其他不相关区域。气瓶应直立放置,严禁卧放使用,并采用固定架和防倒链进行固定,防止倾倒。气瓶中气体不可用尽,必须保持一定余压。压缩气体、溶解乙炔气气瓶的剩余压力应当≥0.05 MPa。液化气体气瓶应当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