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突发事件等级表:突发事件应急产品现状及趋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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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产品现状及趋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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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国爆发SARS疫情,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并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并用“突发事件”这一简称指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于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这里的“突发事件”指向性非常明确,其实也就是后来突发事件中“公共卫生事件”的范畴。2006年国务院进一步公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明确了“突发公共事件”的定义,即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具体又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个类别。同时将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及其影响范围分为四个级别: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一旦突发公共事件,可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对预测结果的可能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进行由低到高的直观表达。这一“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分类与分级,也被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所采纳(以下简称《应对法》),并进一步将其明确称为“突发事件”。突发事件级别划分细则[3],见表1。由此可见,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上“突发公共事件”与“突发事件”基本等同。